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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货物托运业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2007-7-13 11:17:46  来源:物流中国  作者:一清 访问次数:

    为加强北京市货物托运业的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托运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货物托运(包括货物托运包装)业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以下简称货物托运经营者),均适用本办法。

    二、从事货物托运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万元以上的资金。

    (二)有面积不少于100 平方米的仓储场地并办理了仓储保险。租赁仓储场地的,必须具有一年以上租赁期的租赁合同。

    (三)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车辆。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停车场地。

    (五)有符合仓储要求的安全措施。

    三、货物托运经营者开业,必须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企业持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持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向市运输指挥部提出申请,申明业务范围、资金、场地、车辆、仓储条件及从业人员等情况,经市运输指挥部审核批准,发给货物托运业从业资格证明。

    (二)凭货物托运业从业资格证明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

    四、货物托运经营者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时,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向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歇业手续。

    五、货物托运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统一规定的货物托运收费标准,并在经营场所以醒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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