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邹先生委托南昌市洪城大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托运一批服装到江苏一厂家。厂家收到货后告知他,少了48套服装,损失2900多元。邹先生找到大众货物公司论理,可该公司却以“邹先生无法证明自己托运货物的价值及丢失的数量”为由,只愿按托运单上的规定,给予5倍的运费赔偿。
记者调查采访发现,类似事件在生活中时常发生,像邹先生这样的当事人,往往难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据南昌市西湖区法院桃花法庭统计,2006年,该法庭共审理此类案件11件,为当事人索赔9万余元。2007年1~10月,桃花法庭已审理这类案件13件,为当事人索赔达12万余元。从桃花法庭审理的这些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来看,特点就是案件标的小,诉讼当事人相对简单,但托运人往往面临维权难的尴尬现实。

物流行业维权难凸显法规缺位
●个案:
托运人无法证明货物价值索赔吃“哑巴亏”
邹先生称,货物丢失后,他无法“证明”自己托运货物的价值。记者在邹先生的这份托运单上看到,托运的货物为2包服装,没有具体的数量和型号等,并未注明货物的实际价值。
“货物在承运过程中发生毁损、丢失等情况时,往往面临赔偿难。”西湖法院桃花法庭的汪法官向记者介绍,大部分托运单上都有限制承运人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如要求托运人声明价值,未声明价值的只赔偿运费的3倍等等。
“即使法院能够认定托运单上有关限制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不合理,托运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