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物流企业可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6-4-12 9:16:52 来源:物流中国 作者:佚名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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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8日,从南昌市地税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明确了可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物流企业的条件、需要审批的事项等相关问题。
根据规定,物流企业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跨区域机构,不得纳入统一纳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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